各大消费金融公司早在17年就开始了增资步伐。2017年7月,马上消费金融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2亿元;8月,招联金融股东招商银行披露,拟对招联金融增资,增资后招联金融注册资本将增至32亿元;12月11日,股东合肥百货披露,拟对华融消费金融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从6亿元变更为16亿元;12月28日,捷信增加注册资本10亿元的申请获得天津银监局批准。随后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借呗大幅增资至120亿元注册资本金。中邮消费也将注册资本金由10亿元提升至30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监管对银行、信托等资金端监管趋严,解决资金来源是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取得充足的低成本资金,可以满足监管要求,还能在行业竞争中占据较大优势,增加相应的放贷规模,降低杠杆倍数,这也是消费金融公司增资步伐普遍加快的核心原因所在。
而具体的杆杆倍数的规定各省都有不同,薄荷新金融统计了全国32个省市关于小贷公司杠杆率规定的汇总。统计数字表明,绝大多数省市对小贷杠杠的规定是不超过50%,其中最高的可达到400%。
央行、银监会:50%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另外,2017年12月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这份通知有以下三点内容对网络小贷融入资金作出限制: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如果严格执行监管新规,很多小贷公司都需要大幅度增资,才能解决杠杆率这个风险指标的合规问题。
重庆:230%
2012年6月4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重庆市金融办在这份文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重庆地区小贷公司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30%。
重庆有出台网络小贷政策,即《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这份网络小贷政策在网络小贷融资政策上面没有新条款。因此,可以认为重庆网络小贷、传统小贷的融资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30%。
江西:传统小贷50%vs网络小贷200%
2009年2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包含《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两份文件。
在《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提出如下要求:“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2016年9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综合处印发《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该指引第十八条指出: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超过2家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以及转让的信贷资产和资产证券化融入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融资情况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倍。”
湖南:评级为a级,融资比例为300%;b级为200%;c级为100%
2017年5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该文件有以下四点与小贷公司融资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同时适当放宽业务范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专注于 “三农”、小微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上下游产业链等特定领域开展业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在主营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的前提下,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在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出让、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行业内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开展业务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融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降低贷款利率。
“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行业内拆借和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为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广西:50%
2009年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该文件第十八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云南:50%
2008年1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云南省有单独的网络小贷政策,但网络小贷政策没有融资新条款。
上海:50%
2016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该文件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上海有单独的网络小贷政策,但网络小贷政策没有融资新条款。
山东:200%
2016年9月7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该文件一共有3条与小贷公司融资有关,分别是:
“第三十五条 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对公司自身或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市场化的不良贷款处置办法,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支持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六条 开展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取得代理销售相应资质后,接受合格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在境内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七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合作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方式、利率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资产权益转让等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途径, 提高融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宁夏:200%
2016年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局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其中,与小贷公司融资相关的条款有: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一)基本业务。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同业拆出。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二)对外融资业务。1.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2.同业拆借。3.股东定向借款。4.股权质押融资。5.资产转让业务。6.发行债券包括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业务。7.其他经批准的对外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对外融资、中间及创新业务,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批准或备案:
(一)达到监管评级ⅱ级(含)以上。
(二)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
(五)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开展对外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内蒙古:不详
2012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擅自对外融资。”
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第五大点“积极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环境”的内容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有关:
“(十五)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银行间非市场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资产权益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十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十八)鼓励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调剂试点。”
河南:200%
2017年5月16日,河南省金融办下发《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该文件第二十三条与网络小贷融资有关: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以及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融入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
江苏:100%(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各类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
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农村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