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联合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包括,在《吉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内,并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向工商机关申请筒易登记的,由工商、国税、地税实行联合简易注销。
联合简易注销程序为,企业简易注销,实行一次申请,工商、国税、地税三方信息共享。符合联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的,无需再次向主管国税局、地税局提出注销(清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工商机关共享的申请信息直接发起注销(清税)工作任务,并在工商机关公示期限内向工商机关反馈注销意见,工商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反馈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简易注销登记。
为保证顺利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请企业在向工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主管国税局、地税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