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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与别人同一天申请

2017/10/27 16:32:18发布155次查看ip:116.24.213.100发布人:sd8900199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国光知识产权主营:国内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注册,商标设计,版权登记,高新认证,双软认证,项目申报。} vip.haishen16.cn

  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申请在先”这一时间概念,将“商标申请日期”作为判断商标申请先后的依据。明确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注册同日审查的基本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概括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的基本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在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对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申请人未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各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有效使用证据,对不属于同日使用的,确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获得申请权,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一方申请人未提供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确定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获得申请权,驳回或部分驳回未使用的商标申请。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的,该申请人可以提供书面声明。审查员根据其声明做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其他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予以审查。

  提供使用证据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超期提供使用证据的,审查时不予考虑;

  2.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许可使用证据;

  3.商标应当使用在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4.使用日期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商标使用证据视为有效证据。商标的使用日期早于申请注册日期的使用证据,审查时予以考虑;商标的使用日期晚于申请注册日期的使用证据,审查时不予考虑;

  5.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真实,证据之间不得存在矛盾且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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