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发生销售退回的,开票方应取得对方退回的记账联和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交易双方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开票方应作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受票方应作会计处理: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注:如为普通发票,受票方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计入采购成本。仅供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