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居民,应当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上报、审核不及时,造成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责任人追回。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初审,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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