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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代收”有风险 购房人不注意要出事

2024/1/23 14:07:27发布17次查看
最近,修水县一开发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后跑路,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办证,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之中。这一事件并非孤立,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有发生,提示广大购房人,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对这一问题,地税部门早在数年前已有相关解释。
修水县某涉事的房地产小区据了解,以往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契税缴纳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购房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即购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窗口申报缴纳契税;该形式在二手房交易中较为普遍,通常为单户办理。二是由售房企业或房产中介为购房人代办,即购房人事前预算契税所需金额,在支付房款时先交给售房企业或房产中介,售房企业或房产中介再持有关资料到办税窗口为购房人缴纳契税,有关款项根据双方约定在事后多退少补;该形式在一手房交易中较为普遍,通常为批量代办。
针对目前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出现的违规代收业主契税并滞留、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等问题,购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忽视自身应履行的契税纳税义务,千万别以为把契税款项交给售房企业就万事大吉,自己去办是最好,如果非要委托代办,一定要对代办契税的时间、要求等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并对售房企业后续办理情况及时跟踪,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解释:(一)契税纳税人为房屋承受人,即通常所说的购房人,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契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售房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契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二)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收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出于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和防范风险考虑,目前我省并未采取委托售房企业代征契税的管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均规定,委托代征的对象是“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售房企业的一手房通常为集中、批量出售,交易契税的有关情形与以上规定条款并不完全吻合。(三)售房企业为购房人代办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不是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也不是委托代征,其法律后果由购房人承受,即不论是否代办,契税纳税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购房人承担,不存在售房企业偷漏契税问题,交易双方如因代办契税产生纠纷并非税收问题,税务机关没有插手处理的权力,应由当事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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