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章程是工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因此章程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便转化为工商登记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公司未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依据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文摘自《公司控制权及其争端解决》作者 王光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