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从而结束了于2015 年开始的、有关该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征求。与临时管理条例相比,新的监督管理条例收紧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格条件。该监督管理条例亦引入了风险管理指引,具体包括按风险权重计量单一债务人集中度、担保资产组合杠杆上限,并限制关联交易。新的监管框架将于10 月1 日正式生效,这对国内融资担保公司而言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该监督管理条例 (见图表1) 明确了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具体而言,新规大幅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而确保相关从业企业拥有充足的、可承受合理压力损失的资本金,并确保其在扩大规模时保持一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通过对实施地域扩张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置最低业务经营记录和盈利能力门槛,监管机构可限制从业企业过度激进增长。
新规的正面信用影响之一是明确强调计量标准以风险为导向,这应能增强融资担保公司评估、区分和管理其担保组合风险的能力。新规将统一采用风险加权担保责任余额概念,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1,与传统的名义担保责任余额相比,该方法可以更好地计量实际风险敞口。新规亦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使用再保险,从而帮助其分散风险。在现有的担保组合杠杆和单一债务人集中度限制之上,新规将采用这一新的衡量指标,从而限制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过度风险,并且形成一个更为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见图表2) 。当前仅有几个地方监管机构按风险权重计量受其监管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
新的监督管理条例亦能大幅减少关联交易,从而改善担保组合的总体信用质量。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与之相比,之前的临时管理条例仅禁止担保公司向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可以认为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风险较大,因为担保人将为该股东融资提供支持,实际上这意味着该股东提供给担保机构的资金被循环使用。此外,担保公司的信贷决策可能是依据两者之间的关系,而非依据其信用度作出的,这令公司治理问题更为严峻。
新规将大力扶持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虽然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行业的信用质量相对较弱,因而这一政策可能会加大担保组合的信用风险,但相关负面影响因政府拟提供支持而得以缓解,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地方政府直接注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