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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增值税税率后会面临的几大问题?必须要看

2023/12/17 4:19:05发布27次查看
【河源房产网 河源房讯】一、几个实务问题
1.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厦门国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福建国税)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上海国税)
2.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厦门国税)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3.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厦门国税)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例】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4.问: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上海国税)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福建国税)
二、总结
(一)纳税义务发生5月1日前
1.按原税率开票
2.按原税率开红票
3.未开票申报补开票按照原税率
在申报比对过程中,一旦比对结果不符,税局就会远程上锁企业金税盘或税控盘,企业财务将无法运行,也开不了发票。除优惠资格未备案导致比对异常情况下税局会直接解锁外,税局异常处理岗人员会与企业联系,核实导致不符的缘由。若核实后认为不能解除异常,税控盘仍然被锁,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做下一步核实处理。
4.5月1日后开票(原税率)会存在滞纳金等涉税风险。
(二)纳税义务发生5月1日后
——5月1日前开票按原税率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按新税率开发票
三、谈判原则
1.2018年5月1日前,已发生采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前,下同),必须通知尽快按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2.2018年5月1日前,已发生采购,在5月1日前不能开票,5月1日后才能开票的,仍需按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3.2018年5月1日之前,已发生采购,在5月1日前不能开票,5月1日后无法按旧税率开票,应合理协商结算价格的折扣,折扣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17-117/(1+17%)×17%=a-a/(1+16%)×16%
111-111/(1+11%)×11%=b-b/(1+10%)×10%
其中a/b为调整税率后的含增值税价格
117-117/(1+17%)×17%×(1+12%)=a-a/(1+16%)×16%×(1+12%)
111-111/(1+11%)×11%×(1+12%)=b-b/(1+10%)×10%×(1+12%)
其中a/b为调整税率后的含增值税价格
4.2018年5月1日后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已经签署合同的,如原合同约定税率、增值税税额、不含增值税价款其中之一,可以按照“由于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调整税率,由17%降至16%(或11%降至10%),进而会影响合同中关于税率、增值税税款的约定,也就影响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价款调整计算参考第“3”条。
如原合同约定仅约定“含税总价”,2018年5月1日后在按新税率开票时,需要与供应商协商一定比例折扣,折扣计算参考第“3”条。
5.2018年5月1日后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完善合同条款和预算调整,2018年5月1日后在开票结算时,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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