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到达保险期限。
2、发生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赔付完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效益终止。
3、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外的事故导致死亡,由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已经不存在,保险合同的效益终止。
4、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所以投保人本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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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除了拥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之外,在一定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
总而言之,人身保险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而是会因为一定情况的发生而导致效益的终止,而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拥有一定的权利来变更保险的赔付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