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税筹划:利用某些正规手段,赫尔利规避。纳税人即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节税筹划: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题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行为。
我们举一个例子给大家:建筑公司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务工人是众所皆知的,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不断的规范,以及对民工的人性化管理,购买社会保险等的加强,建筑公司在使用劳务工方面存在许多的风险,如:社保稽查、税务稽查等,如何使建筑公司的风险更小,成本更低?
一般来说,建筑公司使用劳务工有两种情况
其一 直接与劳务班主签订劳动合同,造具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
其二 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款项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给工人发工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建筑公司计入(工程施工-人工费)。
采取上述(其一)方式对建筑公司存在以下的风险:
劳务工人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所支付的工资税务部门往往不会予以认可,因此,会涉及代扣代缴劳务工人以及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会要求建筑公司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建筑公司的经济负担。
采取上述(其二)方式对建筑公司更为有利:
1、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及劳务工个人所得税的麻烦;
2、回避为劳务工购买社保的敏感问题;
3、解决劳务费用的票据合规问题;
4、减轻可能出现的工人伤亡的经济负担及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建筑企业劳务工实际工资总额超过800元/人/月的部分是就需要缴纳高达20%的个税,企业负担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没有代扣代缴,就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及相依加倍罚款。而利用劳务公司的劳务费发票把工资总额列入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国税)25%,亦可在税前全额列支、合理节税。一般国企事业单位等都有工资总额限制,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入企业运营成本,可以有效规避工资总额的限制,除去企业业务及财务工作上的不便,解决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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