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定率计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确定: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征(从价+从量):【提示】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方法计征。
生产环节对外销售:1.从价定率(除适用从量计税、复合计税以外的其他项目)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环节自产自用:【提示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2】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提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1.准予抵扣的情形(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解释】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案例】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玛瑙:①如果用于生产镶嵌玛瑙的黄金吊坠,生产销售该吊坠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零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并且所耗用的玛瑙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得扣除;
②如果用于生产玛瑙珠手串,生产销售该玛瑙珠手串时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且玛瑙原料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提示1】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2017年新增)
【提示2】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葡萄酒除外)、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提示3】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