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政策》提出,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若干政策》还提出,允许各地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
《若干措施》是继2017年国发5号文和39号文之后,国务院在一年多来发布的第三个吸引外资的专项文件。《若干措施》与2017年国发5号文和国发39号文一脉相承,同时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第一,《若干措施》更加借鉴国际做法,它的措施具有系统性,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表。关于系统性,《若干措施》借鉴了国际投资政策的框架,包括四个方面,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另外《若干措施》还强调引资区域结构要优化,要强化国家级开发区等引资平台的作用。《若干措施》明确提出了部分措施的实施时间表。比如在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
第二,进一步深化了外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比如说在简政放权方面,原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1亿美元以下由省里批,1亿美元以上由商务部批,这次大幅下放审批权限,10亿美元以下的都由省里来批,10亿美元以上的才报商务部。在加强管理方面,针对外商企业的关切,提出修订专利法,并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第三,《若干措施》突出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问题针对性。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现在在中国经营土地成本增加比较快,《若干措施》明确,各地制造业企业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升集约化水平,政府不再增收地价款。针对有些加工贸易企业、研发中心特殊的用工要求,《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可以签订短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满足企业用工的灵活需求,降低用工成本。
第四,《若干措施》进一步赋予各省级人民政府更多的自主权。《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的试点,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可以交一个部门来行使,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人才奖励的专项政策,同时授权国家级开发区依法享有地市级经济管理的权限,在有条件的地方,国家级开发区还可以享受适当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
来自商务部数据显示,1-4月的利用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2867.8亿元,同比增长0.1%。对此王受文表示,1—4月我国利用外资以人民币计价基本持平,以美元计增长2%,这应该说是来之不易的。他表示,考虑到全球和中国具体情况,对全年实现引资的规模和去年持平是充满信心。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指出,国际上吸引外资形势很严峻。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前不久统计,去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流动下降了23%。因此,中国利用外资1—4月份有这样持平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
王受文表示,从今年全年看,预计全国外资规模实现和去年持平,对此充满信心。这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二是中国的经济在发展,中国的市场规模在扩大,这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是,近期出台一系列的政策,特别是这次出台的《若干措施》,再加上之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采取的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资进入的一系列措施,这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是有吸引力的。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外交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度。中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外交部、外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九)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支持外商全面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商务部牵头,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向中西部地区。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研究调整优化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华研发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外资并购投资。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国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允许各地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商签工作,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华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鼓励各地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中央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外专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中央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对口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