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都习惯盖章,如果由受托人到香港与该公司签署委托书,是否需要公司盖章?还是由公司的股东(一人公司)签字就行了?
2、因为无法办理公证,内地受托人办理受托事情后,是否有风险?该公司是否可以以该委托书未由委托公证认证而不承认受托人所办理的事情?
3、如果在香港签订委托书后,由该公司股东写下保证书,保证如果公司的不承认委托书而受托人受到损失时,由该股东赔偿受托人的损失,此保证书是否有效?
4、如果以上方式不行,那么种情况下,该公司如何委托内地的受托人?
答:
1、授权需依据当地法律规定,香港签署授权委托,需盖授权章并由负责人在签字(signature)栏签字,授权方为有效,其中重在签字,而非盖章,公司印章(小圆蓝色章)一般不产生授权效果,一般作确认用途;授权在大陆使用必须经有质证律所见证,否则授权在大陆无效。
2、未经合法见证,在内地陆是无法产生授权效果的,即便从事授权事项,也因无授权而无效;
3、该保证书即单方承诺书,如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4、如果不符合见证条件,则说明该公司经营存在障碍,主体经营资格受限,如果无法排除,则不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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