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终止情形
委托代理也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
(2)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4)代理人辞去委托;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代理人死亡;
(7)被代理人死亡;
(8)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9)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是否可以授予委托代理人不可撤回的代理权
2.撤销委托(代理权撤回)
在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中,有一种代理权终止情形是撤销委托,也称代理权撤回。委托代理权是可以撤回的,因为代理关系是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高度信任为基础的,如果这种信任已经不复存在了,再要求被代理人接受代理结果并等到代理事项完成或者代理期限届满,也不符合代理制度的基本价值。所以,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回代理权。
3.撤销委托(代理权撤回)的方式
关于撤销委托(代理权撤回)的方式,应当同代理权的授予一样,既可以通过向代理人直接为撤回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向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为撤回的意思表示。如果代理权是通过向公众发出的,也应当通过向公众发出撤回的意思表示而撤回。
4.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不可撤回的代理权”,是否可以授予委托代理人不可撤回的代理权?
虽然通过协议授予不可撤回的代理权,但如果委托代理人严重地破坏委托人(被代理人)对他的信任,尤其是在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下,这种不可撤回的代理权仍然是可以撤回的。
是否可以授予委托代理人不可撤回的代理权
根据《民法总则》173条,《合同法》第410条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撤回的代理权”总结如下:
(1)委托代理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委托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这种自由约定因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当然应当认可其授予不可撤回的代理权的约定效力。
(2)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以任意撤回授权的目的,在于给予被代理人一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措施,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即支付代理人报酬的前提下,避免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即使作为基础关系的委托合同规定代理权不可撤回,但基础关系与授权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代理权授权仍然是可以撤回的,被代理人仅仅是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责任如果有免责事由,如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等,是可以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