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相关的土地有四种处置方式:
第一、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第三、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但在操作中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第四、采用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一般来说,公司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
(2)商标、商誉
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及商誉无偿转让给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商标、商誉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现有的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