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公司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转移、挪用或者非法占用都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即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但之后股东或出资人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1、验完资能把借的钱取出来。
2、注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万
贷:实收资本--某某(股东) 10万
3、取款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朋友名字) 5万
贷:银行存款5万元
请注意:其他应收款--某某(朋友)这10万元,要由公司注册时的股东在今后一次性或者逐步归还完就行了,这样处理不属于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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