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即票据关系只有一个,但复本却有多个,依票据关系的原则,某一具体的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只能负担一次票据债务,若有一复本被票据债务人已为清偿,即其余复本则丧失效力。复本的独立性使人必须格外小心,依票据法第115条规定,复本应记载同一文句,标明复本字佯,并编列一号数,如发票人疏忽,未标明复本字样并编列号数,则视为独立的汇票,负担数个汇票责任。
汇票复本的制作,对保证交易安全,主张票据流通,具有特殊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预防汇票遗失。汇票是提示证券,权利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汇票在相隔较远的两地寄送时,会发生不测事件,造成汇票遗失或延误。而发行汇票复本,即可在汇票丧失时利用另一份,又可同时发送数份复本,以增加保险系数。所以,复本可以起到保证交易安全的作用。
2、助长票据流通。在票据流通中,有时需要承兑和转让同时并行。如仅有一份汇票,且发票地与付款地又距离较远,此时来回寄送票据,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对票据的流通不利。如发行复本,执票人就可以使承兑和转让同时并行,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资力。值得注意的是,复本虽然有两份,但票据权利只有一个,如票据已获承兑,则当然不能继续转让其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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