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新《条例》第10条将固定资产从不能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这意味着自2009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正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新《条例》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的企业财务核算..,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仅仅准予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
(二)改革范围覆盖全国,取消地区与行业限制
2004年、2007年及2008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仅涉及了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且试点办法有所不同。在企业财务核算中需注意,此次改革则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
(三)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在企业财务核算中需注意,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取消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企业财务核算中需注意,新《条例》删除了执行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的理论分析
生产型增值税在征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种类型的增值税的特点是: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我国增值税转型前采用的就是该种类型的增值税。目前,生产型增值税主要为印度尼西亚采用。在企业财务核算中需注意,收入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入时不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该类型的增值税的特点是: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目前,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中东欧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允许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入的当期一次性全部扣除。该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将鼓励企业投资。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目前,该类型增值税为欧盟各国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也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该类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