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原理: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税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企业所得税有利润(税务利润)才征,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在经营过程中,流转一次征一次,不论有没有赚到利润都要征一次税。最早的流转税是产品税和营业税,后来改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未来营业税将逐渐消失,增值税一统天下。
增值税的优点在于不重复征税。挖出铁矿卖给矿商要征一次增值税,矿商卖给钢厂要征一次增值税,钢厂卖给钢铁贸易商要征一次增值税,钢铁贸易商卖给用钢企业要征一次增值税。虽然征税的环节多,但由于每次都只对增值部分征税,所以增值税不会重复征收,有利于专业化运营。明白了增值税的原理,可以增强我们对增值税本质的认识,作为企业家,可以多角度地来理解增值税。
购买方缴税我们采购货物、劳务时支付的价款中有“价”也有“税”,看看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价格100元,税金17元,合计支付117元,其中17元就是增值税税金。销售者收到的117元中只有100元是收入,另17元是“代为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增值税其实是购买者而不是销售者在交。
商家销售商品,看起来要缴增值税,其实没有,他们在收入之外向客户收取了增值税金,所以,增值税的实际缴纳人是客户,最终实际缴纳人是每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什么普通购物机打发票不将商家收的价款与政府收的增值税分别列示,可怜的消费者交了增值税后连个完税的凭证都没有。
免税不一定是优惠,由于增值税本质上是购买方缴纳的,但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却是销售方,免税的优惠也是给销售方的,这样的错位导致增值税的“免税”名不符实,如果不是对最终的消费环节免税,则上个环节的销售者被免了税,下个环节照样一分不少征回来,并且总体上会导致税务局征得更多。
例如,某企业被免增值税,其成本是100万元,进项17万元;售价是200万元,销项税金是34万元,不免税的话,该企业本来交税34万元-17万元=17万元,其客户可以得到34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如果免税,该企业实际只免了17万元,但免税后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会损失34万元的进项。为17万元的免税损失客户34万元的进项,总体看就亏大了。
当前有一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足3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它们适用特殊的征税方式),如果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则不仅不是减税措施反而是加税措施,大多数一般纳税人算完账后都不会去享受这项“优惠”的。
正因如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待遇,但一经选择放弃,36个月之内不能再申请免税。只有增值税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其他税种的免税都是实打实的优惠,没有谁会放弃可以到手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