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谓的薪酬,是指每月定期按照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制定职员的薪酬、福利和补助。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职员、正式职 员。
第三条公司以“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保持职员发展空间”为原则,以职责、能力、绩效贡
献等因素为标准,以考核结果作为依据确定职员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主要采用月薪制,结合业绩考核,实行下发薪式的薪酬支付方法。
第五条 职员对薪酬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薪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一个月内未行使时,
则视为弃权。
第六条 出于竞争保护性原则,未经公司批准,任何职员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中的具体内容。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顺诺公司总部所有正式员工: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分类如下: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类:指中河北顺诺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公司部门主管类:指河北顺诺公司总部各部门主管类员工;
公司部门员工类:指河北顺诺公司总部各部门普通员工;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业绩提成、福利、补助四项构成;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十条基本工资是指根据具体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承担的职务责任等设定各岗
位的基准工资,目的是体现岗位价值基本工资标准根据不同类员工核定;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或其它原
因,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减扣基本工资。
第五章 业绩提成
第十条公司业绩提成按照各部门提成标准进行核实,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 福利、补助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节假日放假办法》和《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职员提供相关假期。目前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具体为:
元旦(1月1日) 1天
春节(正月初一) 3天
清明节 (4月5日)1天
劳动节(5月1日) 1天
端午节(五月初五) 1天
中秋节(八月十五) 1天
国庆节(10月1日) 3天
(备注:公司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休息)
第十二条带薪年假:职员在公司工作满1年可享受7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以后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增加1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司津贴:节日津贴。
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在节假日对在职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津贴:具体详见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补助:包括午餐补助、。
午餐补助:300元/月。
全勤奖:300元/月。
第十五条其它有薪休假:公司视职员个人情况,根据管理权限批准职员申请婚假、丧假、有薪假。具体如
下: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7天。
丧假是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直系亲属不区分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只要是直系亲属的都符合条件,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5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七章 计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按月支付职员薪酬。
第十七条薪酬的计算周期为每个月的1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并于次月的15日支付,如遇休假日则提前。
薪酬的计算天数为每月26天,每天7.5小时。
第十八条试用期职员不参与全勤奖。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从薪酬中直接扣除:
缺勤扣除款;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他扣款。
第二十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职员薪酬超领时,职员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公司有权在下月发
放薪酬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职员薪酬不足时,公司应立即补足该不足部
分,或经职员同意,在下月发放薪酬时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不延缓薪酬支付时,应提前1天通知职员,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员薪酬的计算公式为:
薪酬=基本工资+业绩提成+补助(餐补、全勤奖)-其它应扣款
第二十三条休假时的薪酬
带薪年假:薪酬=基本工资+业绩提成+福利+补助。
婚假:薪酬=基本薪金+业绩提成+福利+补助
丧假:薪酬=基本薪金+业绩提成+福利+补助
第二十四条职员请假时的薪酬规定如下:
事假:请假人可以申请使用未休的年假进行抵扣,否则,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扣减:
(基本工资+补助+福利)/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业绩提成
病假:因病向公司请假时,薪酬按下列方式扣减:
(基本工资+补助+补助)/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业绩提成
第八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每半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部分职员在薪酬等级内实施升档加薪。
第二十六条职员在试用期满并转正后,工作满3个月方有调薪酬资格。
第九章 薪酬发放流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员薪酬发放流程
每月8日前,人力资源部将上月员工考勤情况统计签字报给财务部;
每月12日前财务部结合员工出勤情况及业绩销量核算员工工资,13日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将另文规定,待下次修订时进行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各条款对公司所有职员进行公开,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