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 2017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镇文化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文件要求,为构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安排资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区文化委决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区内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区内社会文化服务机构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申报范围
(一)文化设施设备类
1.街镇文化中心(站)、社区(村)文化室升级改造,街镇文化广场设备购置及维修改造项目;
2.图书馆、文化馆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含总分馆制 建设);
3.数字文化建设及公共文化物联网,文化产品供给与配送;
4.地方戏剧院团设备购置;
5.群众文化创作基地建设;
6.重大文化设施管理运营;
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设备购置及维修;
8.地方文化研究,重点文化编辑出版项目;
9.其他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经区文化委审定的文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二)文化活动类
1.特色群众文化品牌活动;
2.群众文艺创作扶持(非专业艺术类);
3.全民阅读品牌活动;
4.全国全市性的展览和舞台艺术比赛;
5.精品文艺演出;
6.其他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经区文化委审定的文化活动项目。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文件
申报主体将确需申报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时间先后等标准做好统计,以正式文件申报(纸质件和电子件),重点对项目概况进行说明,并认真填写申报表格。
(二)重要附件
1.设施建设维修类。需提供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三方预算报告、建设方案、维修改造方案等相应资料。
2.设备购置类。一是说明购置原因,为完成达标升级改造工作拟达到的目标,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旧设备已损坏,并已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请按财务管理规定,作报废处理。未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请说明购置理由)。二是提供询价方案(至 少询价 3家公司)。三是办公会会议纪要。
3.文化活动类。提供活动开展的具体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明细、预算报告及相关图片文字等佐证资料。
四、申报说明
(一)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各街镇应做好资金配套工作,对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予以申报,严禁资金下达后由于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停摆。
(二)严格执行申报程序
完善内部评审程序,提供专家评审、第三方预算、办公会会议纪要等,按程序完成后形成资料。区文化委将严格按照“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拨付—审计”的程序确定具体项目, 区纪委派驻区文化委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
(三)项目申报补助标准
申报的文化建设项目以街镇财政投入为主,区文化委给予一定补助,适当向西部倾斜。每个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升级改造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编制申报项目
各申报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围绕2017年全区文化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与区文化委相关业务科室对接,明确项目申报方向及内容,及时编制项目申报计划。
(二)坚持实事求是,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各申报主体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范围,精心组织项目的初审和筛选,切勿重复申报。认真填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简明扼要,并于 2017年 7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到区文化委公共文化科 。 联系方式:童婵娟 ,65425350,602671294@qq。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坪坝区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要求,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构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
第二条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沙坪 坝区区级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申报主体:区内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为区文化委。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按照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坚持社会参与,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共建共享,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以基层文化 设施建设补助为主,街镇及文化活动暂不纳入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文化设施设备建设
8.地方文化研究,重点文化编辑出版;
9.其他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经区文化委审定的文化设 施设备建设项目。
(二)文化活动
5.精品文艺展演;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每年10月至12月开始申报次年的项目补助,由申报主体向区文化委领取《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申报表》和《文化活动申报表》进行申报。
基层文化设施设备建设类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建设与资金投入进度节点、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他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等,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文化活动类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具体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明细、办公会会议纪要、媒体报道情况等,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报项目由区文化委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最后上报委党委会研究审定,经党委会决定后,于当年12月底前公示, 公示结束无异议,纳入资金支持使用范围。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审核验收
第九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类项目,区文化委将严格执行 “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拨付—审计”的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条文化活动类项目,区文化委相关业务科室依据党委会审议决定,负责跟踪工作开展进度情况,指导、督促项目主体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信,完备详 尽的图片、视频、文字等资料。
第十一条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区文化委视情况组织专家和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评审,申报主体要按区文化委的要求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财务凭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时间跨度长、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章 资金补助原则、方式及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资金补助原则:以当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总量和各街镇实际投入资金量为依据适当补助。文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原则上以街镇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 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区级及以上文化活动由区文化委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补助方式: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文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由申报主体提出拨付申请,凭合同、发票、施工进度表、验收报告等复印件,经区文化委审定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由承接方提出拨付申请,凭合同、发票、 活动现场照片等凭据,经区文化委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承接方。
(三)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金,可一次性拨付申报主体;10万元以上的资金,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分期拨付。 当年安排但未通过验收、未实际拨付的资金,不带入下一年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拨付全过程,由区纪委派驻区文化委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者,区财政将视情况采取终止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下一年申报专项资金资 格。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申报表
2.文化活动申报表
沙坪坝区文化委员会 2017年 2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