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那么,营改增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如何划分,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回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规定,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此项政策经《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明确,自201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从上述两个文件的时间来看,似乎在营改增后的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8日仍有一个时间段尚可执行此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非产权人重新购房个人所得税不再减免,应引起广大纳税人的注意。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略)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日期:2016-08-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0]94号 发文日期:2010-09-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3]123号 发文日期:2003-05-28 有效性:全文废止
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本文件自201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相关内容: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8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