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娟作为同业竞争者,有能力对相关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加以甄别,但其不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反而将相关网络信息进行人为编辑,添加敏感标题、修改发布时间等,然后在“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期间利用微信平台推送,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b公司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而作出弃用其产品或选择其他产品的决定。何娟的行为已构成对b公司的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公司作为品牌的权利人,在知道被诉消息后,向何娟发出删除建议函,已经对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不应再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之间的界限。虽然a公司最后力挽狂澜,纠正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是,今后需要引以为戒: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所作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和中立,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批评时,尤其要尽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对网络信息的形成及发布时间、内容、标题等逐一分析,将经营者在其微信平台上推送经过人为编辑修改、影响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的网络信息的行为,将被定性为商业诋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