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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信息而被人告上法庭

2023/9/13 22:15:53发布42次查看
何娟系某家纺专卖店的经营者,是a公司的加盟商。3月15日,何娟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标题为《3·15家纺不合格品牌—不合格床品涉及湖南b公司品牌上黑榜》的消息。b公司认为,其与a公司均属家纺行业同业竞争者,何娟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的敏感话题,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损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其信誉和商品声誉降低,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公司作为连锁经营商业体系的品牌所有人、特许人,应与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经营个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何娟作为同业竞争者,有能力对相关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加以甄别,但其不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反而将相关网络信息进行人为编辑,添加敏感标题、修改发布时间等,然后在“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期间利用微信平台推送,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b公司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而作出弃用其产品或选择其他产品的决定。何娟的行为已构成对b公司的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公司作为品牌的权利人,在知道被诉消息后,向何娟发出删除建议函,已经对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不应再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之间的界限。虽然a公司最后力挽狂澜,纠正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是,今后需要引以为戒: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所作的评论或者批评必须客观、真实和中立,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批评时,尤其要尽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对网络信息的形成及发布时间、内容、标题等逐一分析,将经营者在其微信平台上推送经过人为编辑修改、影响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的网络信息的行为,将被定性为商业诋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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