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检验要求带有主观性,未站在中立立场取证。如从有罪推定进行鉴定,或者从有罪推定鉴定进行委托。
主要表现为:
1. 鉴定书标题不中立,表现为:《关于xx涉嫌职务侵占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2. 委托要求不中立,表现为:对xx贪污数额进行鉴定。
3. 内容表达或意见不中立:如:截留、私自、擅自、套取、伙同他人、骗取、诱骗、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非正常支出、不合理支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恶意透支、变相实施、内幕交易等带有倾向性的表述。
问题9:对检材真实性做出鉴定。比如鉴定中体现“伪造”、“虚假合同”、“假借条”、“虚假发票”等表述。
质证依据: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问题10:对财务收支与生产经营的关联性作出认定,如“未签订合同是否意味着不能报销相应的款项”
质证依据:超范围鉴定且逻辑推理错误,违背科学性原则。
问题11:对财务事项处理结果从法律层面进行判断,定罪量刑等大绿层面的问题不属于鉴定范围。比如在鉴定报告中表述:“贪污、挪用、侵吞、非法占有、据为己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非法所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诈骗、扰乱金融秩序等”
质证依据:
《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的判断。
问题12:对行为人的主管故意做出认定,表述中出现:“故意隐瞒、销毁、隐瞒收入、人为形成账外资产、恶意抬高、恶意透支等”
质证依据:超范围鉴定,违背科学性原则。
问题13:对犯罪手段和结果做出认定,如表述中出现:“抽单重报、以xx替换为xx、采取大头小尾脱联开票、模仿领导签批报销、虚列支出、虚构事实、涂改发票、冒名、化名等”。
问题14:认定资金所有权转移,如表述为:“资金使用权已经转移、资金脱离单位监督、造成资金流失等”
质证依据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问题15:原始凭证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装订错误或者遗失的可能,不能仅凭某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得出鉴定意见。
要对相应时间段内所有记账凭证后所副的原始凭证张数与记账凭证注明的张数相符性进行核对,是否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及出纳日报表进行一并检验。
问题16:对非财务会计因果关系做出主观推测
问题17:对非货币资产损失额作出鉴定。
质证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问题18: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问题19:鉴定意见建立在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正确为前提,缺乏亲历性,超出了自己可证范围。
问题20:做出意见的依据不充分。
问题21:依据复印件做出鉴定,缺乏检验所见
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一方汇款给另一方,无法证明款项用途,需要结合另一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才能认定款项用途。
依据笔记本、会议纪要、询证函、审计报告、文件鉴定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做出鉴定意见。
问题22:以鉴定代替判决,如表述中出现:“应由xx承担法律责任、某费用不应由原告报销、被告应支付原告、被告应返还原告、由合伙双方共同享有、某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等”
质证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问题23:将财务问题鉴定误作会计问题审计,导致审计结论错误。
通过上述的学习,我们在遇到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时,有一个新的思考方向,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突破司法会计专业性不足的局限,从易出现的问题入手,做出更加充分的质证意见。
以上学习内容均来源于北京律协组织的章宣静老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培训课程。仅供学习参考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目的使用。图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