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陆锋
责编|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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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粉提问1
我和我妻子两年前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是一直是生活在内地,我妻子户籍也是内地的。想问,我们是否可以在内地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律师解答1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您们夫妻的离婚登记。
音粉提问2
我和几个朋友打算一起开公司创业,其中一个朋友没有钱,想劳务出资。想问,劳务出资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2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另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故,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音粉提问3
我爷爷有一套承租公房,现在我爷爷过世了,我奶奶、我爸爸、我两个姑妈、我表妹和我共六个人的户口都在这套公房里。现在家里为我爷爷房屋继续承租的事闹矛盾了,想问,法律规定怎么处理的?
律师解答3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你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另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您家里可以协商确定该房屋的承租人,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由该房屋的出租人根据上述规定的顺序确定,但不论谁继续承租该房屋,均不会影响原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音粉提问4
我单位离家只有十几分钟的步行路程,路上有一家超市。前些天,我下班回家,顺路去超市买东西,出来之后被走在路上被车撞了。有同事跟我说,正常上下班路上发生车祸算工伤,但是因为我途中去超市买东西了,所以不算工伤。想问,我这样是否算是工伤?
律师解答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音粉提问5
我向房东租了一套房子,当时说好租一年的,但是因为我一时大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租了半年多一点时间,房东就说要收回房子,还让我尽快搬走,他这种提前解约的做法是否算违约?
律师解答5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就您所述情况而言,鉴于您未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对此出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您并解除合同,且基于未有书面租赁合同,除非出租人自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您所提出的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金玮律师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