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少博律所: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 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 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