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转载新闻信息,应转载中央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
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今天,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一份立即执行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这份规定的其中几条值得详细分析: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解读:这意味着所有类型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均在管辖范围内。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解读:那些在境外注册的互联网公司、媒体平台、直播平台,一般采取vie架构,这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它们都将报备,进行安全评估,否则不予开展业务?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解读:这是为了防止平台依靠黑稿、枪文对企业、组织进行敲诈、勒索。但是“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的规定难以理解,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以及直播平台上的作者都是采编者,而且都是个人,这是否违规?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解读:这条规定其实适用于所有新媒体平台,包括今日头条、uc号、微信公众号,这也意味着所有账号都需要到网信办备案并接受监控。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新媒体平台,大量内容均为作者抄袭、复制并刻意去掉作者、信息来源甚至更改标题,制造标题党,这个到底如何处罚?按规定只罚款5000元-3万元,这个侵权成本太低了。南方都市报刚刚公告,今日头条非法抄袭和转载其文章200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