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行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
1、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根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含港、澳、台地区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需要满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根据注册资本大小报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核(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须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若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原公司账面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3、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批
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2010]209号)的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井购交易额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4、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法律法规规定由商务部审批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上市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祛》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因此,外资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在实践当中已不再强制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