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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员工操作我的账户 赚了300万后私占,起诉驳回,为什么?

2023/8/1 14:58:03发布61次查看
案件回顾
2010年,我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户,然后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赵宝贝对我的账户进行操作。2017年,就账我户内产生300万元证券收益,我申请确权,被证券公司拒绝,赵宝贝提出实为证券公司经纪人返佣账户,只不过借我的账户操作。
一审法院认为我的这个案子,涉及内幕交易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于是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当时法院的回复是这样的:从查明事实看,赵宝贝买卖证券行为并非利用内幕信息所为,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罪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的情形。
本案张奇葩请诉赵宝贝返还案涉账户资金,属于公民之间就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赵宝贝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证券法》有关规定与前者并非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对案涉账户中初始投入资金权利的确认问题。故张奇葩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看到这里我就是这幅表情(`д)!!!一审驳回的我起诉,然后给我的回书又说可以继续受理,自相矛盾?什么逻辑?
律师解答及建议
蒋曦律师:“起诉不矛盾,也没有逻辑混乱,驳回的是张奇葩的起诉理由:赵宝贝强占个人财产,强盗抢劫行为,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要求退还赚到的300万并对赵宝贝实行刑事制裁。行政违法没法定赵宝贝的罪,但是我们可以就民事纠纷跟赵宝贝打官司呀。”
“赵宝贝没有被认为是行政犯法没有触犯《证券罪》,但是你张奇葩跟赵宝贝终其根源还是财产所有权的争夺,你的起诉理由还一个就不会被驳回了。如法院所述,你们是财产民事纠纷,不是经济刑事纠纷。”
“开户后,赵宝贝利用你的账户进行证券买卖,如果没有征得你的同意就属于违法盗窃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如果是开户合同里面委托的,则是你张奇葩委托证券公司对你的账户进行操作,第一笔资金是你的,那么赚到的300万理应归你,赵宝贝没有这300万的所有权,她最多获得一笔委托操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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