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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发生劳动纠纷,京东公司完败!

2023/7/30 17:16:06发布28次查看
最近京东火了,但是呢,作为大公司的京东也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今天就说一下一名劳动者和京东公司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最后几乎以京东公司完败告终!法院判处京东公司赔偿员工王某近16万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偿金。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我们来看下。
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一审原告:劳动者王琳,被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刘强东。纠纷情况:王琳是一名劳动者,于2010年5月入职京东世纪公司,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至2015年5月31日终止。后来因为工作原因,王琳的工作发生了调动。经过王琳,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王琳的劳动关系从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转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而且虽然两家京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刘强东,但是两家公司实为独立的法人。所以王琳与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并约定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王琳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中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2015年5月31日终止。之后的时间里京东尚科公司以王琳2013年9月27日至9月30日期间休年假而未书面申请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通知王琳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双方便发生劳动纠纷。
原告王琳诉求:起诉请求京东尚科公司与京东世纪公司向王琳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00元;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6700元;3、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10月18日延时加班费54875元;4、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32000元;5、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167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4175元;6、竞业限制补偿金348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京东尚科公司与京东世纪公司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发现: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琳在在2013年9月27日至9月30日期间休年假而未书面,但是王琳声称自己已经口头向上级主管申请过休假,而且在休假期间,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hr也电话咨询国王琳,王琳表示事后申请书面补假。而之后王琳提交了相关证据,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王琳提交的证据并未疑问。法院认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接触王琳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支持王琳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
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6700元,劳动法规定了代通知金的相关支付条件。公司向员工支付代通知金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而本案中京东世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故不应支付代通知金。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10月18日延时加班费54875元:关于次方面,王琳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4、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32000元;最后法院认定京东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琳已经休过年假,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法院采信王琳的口供,京东公司支付王琳年假工资18427元。5、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167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4175元;关于此项诉求,法院部分支持,京东公司支付王琳工资约6000元。6、竞业限制补偿金348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京东两家公司不服法院判决,申请上诉,2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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