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股票配资:
网络股票配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网络股票配资是一种直接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配资渠道。网络股票配资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股票配资不是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网络股票配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网络股票配资是一种直接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网络股票配资法律给予有限度的保护。
而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网络股票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网络股票配资。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网络股票配资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配资。也就是说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1)网络股票配资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网络股票配资是出借人和配资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网络股票配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配资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股票交付给配资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网络股票配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网络股票配资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配资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网络股票配资法律特征网络股票配资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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