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预缴税费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办理流程】
办税流程
【温馨提示】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