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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在原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由于负责核心项目,与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定》,后来在离职时将所负责的项目资料全部移交给原公司。然而在现公司任职期间却私自启用原公司的资源,并且与客户签订巨额合同。原公司对此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赔偿15万。最后判决结果却是张某仅仅赔偿金额4万元,原因何在呢?
法院依据证据盖然性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鉴于该商业秘密已被侵犯且失去保护基础,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已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罗爷法律提醒:企业对于属于自己的商业机密,在签订《保密协定》时应该着重强调泄露的严重后果以及对于商业机密的特殊保护性,将来即使在进行法律诉讼时不至于出现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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