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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不应必须招标

2023/7/6 20:24:04发布33次查看
2017年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对其拟定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实施了17年之久的《招标投标法》第一次修订。不过遗憾的是,在发改委征求意见稿中,对必须招标项目范围没有做任何变动,依旧是老三样。也许发改委的想法是先完成修法任务,之后再以发改委文件的方式明晰必须招标项目。但是无论如何,《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项目规定得太多、太宽泛,在事实上已经给很多投资人困扰,应该予以调整。笔者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一规定提出异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内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建议修改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修改依据:
1、国有资金投资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区别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而政府投资项目是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其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为: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为: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2005.03.01)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7〕115号)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为:指利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等房屋建筑类项目;(二)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公益设施、水利、交通、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
可见国有资金投资的范围及投资的方式均有区别于政府投资项目。前者的投资范围较广,其中就包括了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后者的投资方式较为广泛,比如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即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等形式。
2、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已经成熟,无需以必需招标的方式对国企投资项目进行国有资产监管
为什么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列入必须招标项目?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控股属性。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管分为“管人、管事和管资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属于资产监管的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监管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表述将“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列入同等监管地位,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
3、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列入必须招标项目,增加国有企业成本、增加开发周期,在与“民资”、“外资”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但是招标人为顺利完成招投标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一般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此造成开发成本增加。再加上我国的评标体系问题,串标、围标者甚多,开发企业“苦不堪言”。
另外,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从资格预审到投标、评标、中标公示长达数个月,中间还可能会出现投诉、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漫长且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特别是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严重负担。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从强调公平性的角度确实应当招标,但是对于已经明确了市场主体地位,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应当首先强调“效率”,不应当强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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