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汇算清缴期过后,某市税务局展开了对企业申报数据额抽查工作。辖区内一大型制造业企业申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期间费用明细表》显示该企业管理费用中“其他”占管理费用比例既然占到管理费用总金额的70%,很不寻常。于是约定对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核查过程中发现,尤其对管理费用中“其他”明细进行详细查看,发现大部分“管理费用——其他”的凭证后面所附的都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通过询问财务人员,原来公司为了吸引人才,在劳务合同条款中规定个税由公司全额负担,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将代员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已经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谁负担这是企业跟员工之间的事。但是,税局却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60万,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10万余元。
案例分析
不管是企业承担还是代扣员工个税,钱还不都是企业出的?有什么不同呢?为什么会补缴个税呢?还要被罚款呢?
小仙给你分析分析:
(一)补缴个人所得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在为员工负担税款时,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将员工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工资计算个税。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的工资+公司代员工负担的税款-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也就是说,该公司在计算时,未将不含税工资换算成含税工资收入后计算缴纳个税,造成少缴纳个税90万余元。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该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启示
案例中,企业少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由于财务人员对含税工资和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不同有误解,对承担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不清楚,掌握税法知识不准确,可以通过学习加强专业知识来避免税收风险;如果明知承担的个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意列入“管理费用——其他”中在税前列支,造成期间费用明细占比不合常规,那是最不明智的选择。
现在稽查的重点之一就是成本费用当中的“其他”明细金额较大的原因。另外,税务稽查现在实行的就是事中监控、比对,事后稽查的思路,企业不要以为汇算清缴结束了,申报成功了就万事大吉,就能逃过现阶段稽查手段,否则只会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