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股三分之二(保留两位数为67%)以上为绝对控制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股67%以上即可决定公司特殊事项即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二、持股50%以上不满67%为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上文中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持股34%以上拥有特殊事项一票否决权
公司特殊事项需经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持股34%即可保证剩余股权达不到三分之二,即拥有了对公司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股东可根据自身需求结合法律规定,合理设置公司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