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张进所提交的其与曾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曾俊的自认,可以认定曾俊向张进购买鞋子的事实,双方由此而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曾俊辩称已对涉案部分货款清偿,但因其未提交相关货款的付款凭证,法庭对曾俊的辩称不予采信。
对于张进主张的货款,除曾俊已自认的2000元外,有部分货款未在聊天记录中有所体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双方交易范围内的货物,故该部分金额依据不足,法庭不予确认。拖欠货款总金额应确认为24324元。法庭最终判决曾俊应向张进偿还24324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