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买受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仅享有合同债权,但由于其购房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维系其生存之必需,故对该项特殊债权有赋予其物权性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但实践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买受人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买受人交付的款项为购房款,而非为定金、保证金等;购房款数额应超过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50%。在按揭中,如果买受人已交付合同约定的首期
购房款,银行将买受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应认定买受人者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此为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原则的体现,也是买受人享有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无效,买受人即使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现实中还大量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便利条件,以家人、亲戚、朋友、职员等的名义签订大量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虚假按揭合同,侵犯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3)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买受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即经登记后才取得物权,未经登记,权利人仅享有债权,不能与物权的受偿处于同一参照系上。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彰显的外观形式,具有公示公信力,且预售合同登记具有保全债权的物权效力。如果再转让合同未为登记,或者买受人尚未转移产权,该受让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是不能对抗物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