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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离职证明上有了这句话你可能就很难跳槽了!

2023/4/1 6:56:41发布66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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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柒 宏力君
一转眼,2017年的余额已经不足60天。
这意味着……离年终奖又要进一步了!
你是不是在想,年终奖到手一有机会,就把老板给炒了?
或者看到身边一些人跳槽以后升职加薪,
马上换车兼买房的戏码,也忍不住要跳一次?
人挪活,树挪死。年轻不跳什么时候跳?
当要跳槽时我们都是用各种理由说服自己。
但小编想说的是!
跳槽有风险,起跳要谨慎,
可别在职场做布朗运动。
前些天,有个小伙子跳槽,这一跳,可惹来了不少麻烦事!
离职证明被写了这句话 程序员新公司办入职却被拒聘用
近日,成都一程序员在经历了投简历,过面试,成功收到应聘公司的入职通知。但在办理入职时,却因为离职证明上原公司写的一句话,让新公司在最后关头还是拒绝了该程序员的求职。
what?一句话就丢了一份工作?什么话这么厉害!?
原来是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
那么,事实的真相是这样吗?其实是该程序员在项目过程中办理离职的,而原公司只是个小型的创业公司,已经有两名程序员被先后离职的情况下,原来六人的团队只剩三人,项目被迫停摆。而it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序员不愿意接着别人的做,而是重新写代码,这样一来,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东流。因此公司一气之下,在离职证明上写下这句评语,而新公司看到之后产生顾忌,成为了该程序员求职遇阻的主要原因。
至于程序员为何要跳槽呢,他坦言,离职是出于对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满,“公司办公环境太差、一直不给员工买公积金,说好的增加人手也迟迟没有落实。”
此事也一度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有网友觉得原公司太小心眼了,
也有认为程序员的做法也不对,
应该把工作做完了再走。
面对网友褒贬不一的讨论声,律师有话说。
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稍显有失公平
原用人单位不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添加对员工加设负担性的评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其次,原用人单位已向当事人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已完成交接工作,双方的权利关系已经终结。
一纸离职证明就让公司和员工反目成仇的案例并不少见。
北京一位曾女士在离职后,公司一直没有给她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单位对她不予录用,造成她的薪资损失。曾女士一怒之下起诉原公司,经法院判决原公司赔偿曾女士薪资损失八千元。
还有一位季先生在8月的时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在10月底,该公司才为季某出具离职证明。季先生在8月底应聘某机械公司的供销经理一职,经面试后对方向季先生出具了录取通知书,但因为其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最终未能入职。导致其错失了高新就职的机会,季先生也向原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其赔偿因公司迟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原公司按照季先生离职前的工资标准向季先生赔偿了两个月的工资。
一纸离职证明这么重要,
好聚好散不好么?
如果遭遇到原单位为难,
新单位又因为离职证明拒绝不入职,
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当事人要如何做呢?
新公司有可能需向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选择主张维权
新公司向当事人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后,却以当事人原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为由,不予录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入职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若该事件中,新单位的入职通知书明确约定了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该份入职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当事人接到入职通知书后即向该新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愿意签约,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看来,跳槽风险还是挺高的,
一不小心就会摔沟里。
员工跳槽需要注意什么?
这些法律知识和风险你一定得知道
需要合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时可能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培训费用。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入职前签订了服务期限合同,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技能培训等情形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原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3、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在跳槽后应按照相应的规定继续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4、对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员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八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件事也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提示——除了对重要岗位、重要工作安排多人或进行同步备份外,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出特别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对负责重要岗位、重要工作的员工的离职期限进行限制约束,防止出现“破坏性离职”,减少因离职产生的纠纷,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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