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非经营业务的赔偿款(如高速公路损坏补偿)如何开票?
看各地国税有何见解?
问:因车辆行驶等各种原因,撞断路桥,向一家负责路桥经营的公司支付赔偿款,问路桥公司如何开票给对方?
海南国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路桥公司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路桥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河南国税答: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按车辆通行费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与该高速公路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致,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 :高速公路收取的路损赔偿如何征税还是免税?
安徽国税答: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汇总:虽然现在对于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形也有突破可以开具发票的方式,赔偿业务并不是经营的应税业务,海南国税和安徽国税的意见我们比较支持。河南国税认为属于按车辆通行费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这是从价外费用的角度考虑的。如果损坏者要发票,河南国税的这个意见或许能较好地解决这个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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