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2、清算程序;3、注销登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人有限公司应由其股东作出书面的解散决定,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三、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及组成进行特别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
3、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详见工商部门对于清算组备案的具体要求。
4、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与清算组备案时间相同,并同时进行)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为避免风险建议至少公告2次)。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申报及登记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且清算组应当予以登记)。注意要主动通知债权人。
6、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制作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注销登记
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后30日内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请注销登记。但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应办理开户银行销户手续。
文丨田留苗 公司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