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律师经与该法定代表人核实,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与其妻子作为自然人股东各占96%及4%股权,第三年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共增资900万元,但是该增资行为系由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垫资,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该900万元增资款即由垫资公司收回。
由代理公司垫资增资900万元后转走增资款,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请看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以,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属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
那么,股东抽逃出资,在法律上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再看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例中该法定代表人如转让股权予第三人,将来该第三人如因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债或在公司经营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等,而公司又无力偿还这些欠款,那么债权人就会如福尔摩斯探案般层层深入去追查公司从设立之日起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旦债权人发现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就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承担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就面临将来900万元的赔偿责任风险。
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收入囊中与面临900万元抽逃出资赔偿责任风险,孰轻孰重,这股权是该卖还是不该卖,有没有方法可以规避风险?
律师再与该法定代表人深入详聊,得知该公司属于电力工程设备维护行业,要从事该行业需要相关资质,那么股权受让方就有可能看中的是公司拥有的相关资质,既如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对公司先履行一个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只要股东办理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就不会存在将来面临900万元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风险了。
综上所述,股权卖还是不卖,买卖有何法律风险,请务必咨询律师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文章来源:亿律法律咨询 北京亿律平台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叶苏梅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