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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培坤、柯婉芳、石狮万宏布业有限公司

2023/3/7 23:43:38发布67次查看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培坤(身份证号3505821984****5018)、柯婉芳(身份证号3505821984****8526)、石狮万宏布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许培坤、柯婉芳、石狮万宏布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培坤、柯婉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5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63,504.04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如被告许培坤、柯婉芳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对被告许培坤、柯婉芳共同共有的登记在被告柯婉芳名下的址于福建省石狮市鸳鸯池公园西侧(德辉文化大厦b幢b501)(土地证号为狮地凤国用2012第00527号、房产证号为狮建房权证凤里字第012106号)房地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石狮万宏布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培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狮万宏布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培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35元,由被告许培坤、柯婉芳、石狮万宏布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珊珊
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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