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投票 | 2017年度中国十大行政诉讼案件评选

2023/3/6 8:45:51发布97次查看
关注蓟门决策,获取更多资讯
为总结行政诉讼经验,探讨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行政诉讼的发展,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携手享誉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机关团体、新闻媒体等举办2017年度中国十大行政诉讼案件评选活动。案件征集结束后,工作组将征集到的案件进行了整理,综合社会影响力、典型性、理论研究价值、时效性等因素,初步选出了18个案件。即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我们诚邀您对这18个案件进行投票。接下来,我们将邀请专家学者、知名律师进行评议,并综合投票结果和评议结果选出“2017年度中国十大行政诉讼案件”。感谢您的参与,敬请期待。
1.南昌省府大院拆迁案
2016年10月,南昌东湖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省府大院内房屋。该工程被列为江西省一号工程。后东湖区政府开始组织其下属各部门推进案涉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2017年2月,东湖区政府在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动用涉黑社会闲散人员强制拆除了所有房屋。其后,苏宁集团以24亿余元的价格拍得该地块。
区域内23户居民不服,集体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湖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居民集体维权成功的结果说明无论是何种重点工程,征收部门均不应心存侥幸,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作,否则将被确认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很难全面地对赔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这也是国家赔偿申请人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中面临的困境。这一困境有待学界、实务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2017年12月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东湖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代理律师: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
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轶群
2.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空心房”案件
2017年3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发生了“3.17”案件。案件起因系该村农民明某国房屋被认定为“空心房”。3月17日上午,南康区政府组织了对该村“空心房”的拆除工作。
2017年3月21日,新浪微博账号“南康发布”对前述案件发布通报。明某国之子明某伟、明某龙通过该微博得知了自家房屋被认定为“空心房”,故二人以南康区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9日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房“空心房”的认定。
赣州市政府于收到二人申请后,遂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其理由主要为:“ ‘空心房’是危旧闲置废弃土坯房的俗称。该《通报》(注:即微博)仅是南康区公安局对十八塘乡‘3.17’案件情况的陈述,其中涉及‘空心房’一词的文字表述,不能视为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人对此份语焉不详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故以赣州市政府不予受理为由,向赣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9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赣州市政府明确表述:南康区政府并没有就明家房屋作出过“空心房”的认定,故其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本案之所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旨在让政府明确整治“空心房”的依据和标准,以维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权益;亦旨在以个案推动集体土地房屋相关之立法。当然,各地政府“空心房”整治的动机及背后原因亦不失为专家及学者研究的一项课题。
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原告代理律师: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磊
3.戴某某等120人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案
2014年10月13日,市规划局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浙规核字第330100201400236号)对案涉维萨新筑(新中宇维萨)小区内的房屋作出规划核实确认。《关于依法拆除维萨新筑(新中宇维萨)小区内违法建筑的公告(1号)》列入拆除范围的“维萨新筑(新中宇维萨)小区内擅自浇筑的露台等违法建筑”不在规划核实确认的面积范围内。
2015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督察违法建筑办公室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发出《关于江干区新中宇维萨小区发生多处新违建的通报》。
2015年8月25日,江干区政府设立的江干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干区城管执法局、彭埠街道、江干区公安分局、江干区住建局、市规划局江干规划分局共同发布《关于依法拆除维萨新筑(新中宇维萨)小区内违法建筑的公告(1号)》,并附违建户主名单、房号。原告戴某某等120人均系名单中的人员。
2015年10月17日,戴某某等120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干区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机构在江干区维萨新筑小区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拆除维萨新筑(新中宇维萨)小区内违法建筑的公告(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对戴某某等120人的复议申请作出杭政复[2015]37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戴某某等12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代理律师: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英飞
4.马某因投诉文章违法吸烟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部信息公开案
2016年10月19日,马某作为控烟志愿者实名、书面举报文章在上海市戏剧学院教室给同学们讲座时公开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禁止吸烟场所多次吸烟,侵害学生和教师的健康和生命。然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却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将举报信违法转交给了被举报人。
2017年2月27日,马某通过特快专递书面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均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15个工作日)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称:“经审查,您申请的6项信息不明确,请于2017年3月28日前补正”。马云对此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
5.李某诉东莞市林业局、广东省林业厅、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防盗窃、防抢劫拒绝穿山甲信息公开案
李某在2017年3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东莞市林业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穿山甲”生存、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东莞市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zto中通快递(快递单号518809809140)向李某邮寄了东林公开【2017】2号,称“基于防盗、防抢劫考虑,为确保企业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该所详细地址及养殖数量不便向社会公众公开”。
李某对答复结果不服,于2017年5月16日向广东省林业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林业厅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粤林行复【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连用7次“东莞市林业局未在书面中予以准确援引,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被撤销”。
之后李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为东莞市林业局和广东省林业厅,第一次开庭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共同参与诉讼(缺席庭审)。
林业和农业部门应该切实落实最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全社会倡导、推进大生态、大环保的理念之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亦应该实现法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措施,让全社会形成合力,绝不拖后腿。
目前,该案审理已终结。
原告代理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
6.小灵通用户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工信部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2015年9月15日,赵某依法向北京市通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通信局作出答复。赵某认为答复不全,遗漏了提出的申请事项,遂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2月11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驳字[2015]第18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了北京市通信局的答复。赵某认为答复和复议决定均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律师代表3000万被取消的小灵通用户维护权益,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复议机关和被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并完全胜诉。
原告代理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
7.苏某、李某诉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苏某与李某是原贵阳活石教会的牧师。2017年6月27日,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以苏某与李某二人擅自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成立贵阳活石教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为由,作出了南宗行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没收所谓违法所得700余万元。
该案系家庭教会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其判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今后我国宗教事务部门对诸多家庭教会的态度。
目前,苏某二审终结;李某被违法未进入审理程序。
原告代理律师: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黄沙
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张磊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王乐
8.李某诉山东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了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在杨某、孙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审理过程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决定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因不服该处罚决定,李某律师于2017年2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但此后山东省司法厅却建议李某律师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拒绝履行复议职责。故李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因李某律师在杨某、孙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的辩护行为而起,其更深层次反映的是当前我国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之间复杂矛盾关系的问题。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一级主管部门系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定复议机关。但自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集中行使复议职权的规定,导致大量复议申请人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该法定复议机关因所谓集中行使复议职权的规定而拒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情况。本案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其处理结果对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本案已中止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徐昕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
9.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行为违法案
2014年11月25日,宁夏经信委给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区安监局、煤监局等单位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石嘴山白芨沟矿区民爆非法建设行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2015年10月19日,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5)一中行初字第1792号]:“不予受理”,两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涉及到全国两万多家爆破企业是否可以依《民爆条例》使用安全有效的科技新技术,工信部是否有权超越《民爆条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越权查处爆破作业行业等问题,这将对全国的同类企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两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目的在于为全国爆破作业单位争取权利,可以依法购买和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此案无论从诉讼还是从理论研究上都极具影响力和典型性。
目前,该案经过北京高院审理,终审判决[(2016)京行终5704号]:“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
广州天胜律师事务所张新强律师
10.张某诉请撤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危险房屋强制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案
2016年11月4日,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张某不知情情况下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认定当事人的房屋属于d级危房,限期于2016年11月11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双台子区政府作出的《危险房屋强制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及房屋强拆行为依法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政法大学博士郑某(当事人为郑某的岳父)的几封公开信中揭露的政府违法行为,使得该案一直以来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案中暴露出的以所谓“危房”名义进行拆除在当下绝非个案,有的地方正在大规模上演,应�...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