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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分析系列三

2023/3/5 21:43:59发布55次查看
【案例1】股东支付给股东的违约金?
问题:a、b、c、d、e5家公司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a取得60%股权,b、c、d、e分别占10%股权。a与b、c、d、e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3年内甲股份公司在a股上市,或者证监会受理甲公司上市。否则,b、c、d、e有权要求a收购其股份或赔偿损失。
假设约定时间内因甲股份公司未能上市等原因,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2016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全部股东、甲公司继续为上市作准备。问这种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这是一种对赌的赔偿问题,赔偿就不存在凭发票扣除的问题。是按照其他的证据资料来做相应的扣除依据。可凭a、b公司之前的协议、函件、付款凭据,可以税前扣除。a公司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相关支出与收入有关且合理。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相关性、合理性的解释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案例2】差旅意外综合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b公司于2016年为公司所有员工投保差旅意外综合保险,包括交通工具意外险及出差过程中伤害补偿,保险期限一年,问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公司为职工所投保的险种内容除交通工具意外险外,还承保出差过程发生的伤害补偿,无法明确划分具体单一险种金额,应全额按照商业保险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3】企业因政府行为承担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企业根据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将内部的不良资产无偿划转给国资委规定的接收公司,划转后企业根据国资委文件每年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助款给接收不良资产的公司,并获取合规票据。问企业因政府行为承担的在税收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则,企业在划转不良资产后支付给接收公司的补助费相对应的资产已不属于企业所有,补助费也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故应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支出。
【案例4】党团活动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大型国企都有党建部门,平时有一些会议、培训、出差等支出,有些公司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党团活动经费,有些没有单独核算,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中。问这类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42号文规定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经费税前扣除方法,38号规定了于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是否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银行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纳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对该项资产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按政策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包含在政策规定的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内,因此,其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来源: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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