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循迹案件信息,探寻审判规律,寻找新的支点,撬动二审胜诉之门。
本报告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团队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网上公开的所有1174件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析后作出,借此对辽宁省高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裁判结果、改判数据以及改判观点形成更透彻的理解,掌握辽沈地区的最新审判观点。
鉴于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与其在网上公布的案件数量可能不一致,信息处于不断更新状态,故本报告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检索步骤
检索日期:2018年1月23日
检索数据库:把手案例
检索关键词:辽宁省高院&2017年&民事案由
检索结果:1174件
裁判日期:2017.1.1~2017.12.13
第一部分 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辽宁省高院vs全国各省高院
1.案件数量
2017年,辽宁省高院全年公开民事案件裁判文书1174件,同期全国31个省份高院共计公开裁判文书72668件,排名前五的分别为江苏省 6290 件、四川省6005件、广东省5935件、河北省4000件、北京市3845件(该数据一定程度也受不同地区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影响)。
2.审理程序
从审理程序上来看,辽宁省高院审理最多的为再审审查案件,其次为二审案件,再审及一审案件均较少,此情况辽宁省高院与全国各省高院基本趋同。
3.案由分布
案由分布中,案由占比最高的是合同纠纷,辽宁省高院为677件,占比57.7%;全国各省高院为37778件,占比52%。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纠纷案件中,辽宁省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排名前四位高度一致,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买卖合同纠纷。
(二)辽宁省高院案件数据详析
1.地域来源
地域上,辽宁省高院审理二审、再审案件中,有66.7%的案件来源于大连市中院、沈阳市中院以及营口市中院,其中大连市占31%、沈阳市占25%、营口市占10%。
2.审理程序
1174件案例中,一审案件12件,占比1%;二审案件270件,占比23%;再审审查案件821件,占比70%;再审审理案件71件,占比6%。
3.律师代理情况
1174件案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聘请律师的共计729件,占比62%;其中,一审程序律师参与代理的有10件,占一审案件数量的83%;二审程序律师参与代理的有253件,占二审案件数量的94%;再审审查程序律师参与代理的有408件,占再审审查案件数量的50%;再审审理程序律师参与代理的有58件,占再审审理案件数量的82%。
4.一审案件(12件)
一审12件案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件,借款合同纠纷1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第三人撤销之诉2件。
5.二审案件(270件)
案由分布:二审270个案件中,涉及案由最多的前三位是借款合同纠纷(占比2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比16%)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占比4%)。
文书类型:判决书199份,裁定书71份
裁判结果:270件二审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有137件,占52%;二审直接改判的有77件,占 29%;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指令审理的共计25件,占9%;二审中撤回上诉/起诉的共计26件,占比10%。
改判原因:77件二审改判案件中,有45件全部改判,32件部分改判。其中,因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改判的有29件,占38%;因原审法律适用错误改判的有28件,占36%;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兼有的有20件,占26%。
6.再审审查案件(821件)
案由分布:再审审查821件,涉及案由最多的前三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计占比23%。
文书类型:该部分均为裁定书
裁判结果:821件再审审查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671件,占比82%;提审案件91件,占比11%;指令原审法院再审41件,占比5%,准许撤回再审申请18件,占比2%。
7.再审审理(71件)
案由分布:71件再审审理案件中,涉及案由最多的前三位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占比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比1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11%)。
文书类型:裁定书42份,判决书29份
裁判结果:71件再审审理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的8件,占比11%;撤回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有5件,占比7%;再审直接改判的有25件,占比35%(其中改判驳回诉讼请求的有4件),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共计33件,占比47%。
改判原因:25件再审改判案件中,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有10件,部分改判的有2件,全部改判的有13件。其中,因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改判的有4件,占16%;因原审法律适用错误改判的有10件,占40%;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兼有的有11件,占44%。
(三)案件审理法官情况
二审77件改判案件审判长参与情况
再审25件改判案件审判长参与情况
高山丹法官:参与审理113件
樊少忠法官:参与审理113件
朱洪源法官:参与审理107件
第二部分 二审及再审经典改判观点精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 改判观点: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工,承包人未完全撤场且发包人存在准备复工的事实状态,至一方起诉前,双方未协商或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未起算,发包人主张承包人丧失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上诉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1049号
法院认为
圣鑫公司与亚宸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亚宸公司资金不足,案涉工程于2013年6月30日起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圣鑫公司并未完全撤场。自2013年6月30日之后,直至2016年6月12日亚宸公司对圣鑫公司停工期间设备损失工程量予以签证确认,并有以房抵顶工程款和筹集资金准备复工的事实存在。至圣鑫公司起诉前,双方未协商或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此也未发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圣鑫公司在得知亚宸公司的其他债权实现将严重影响其自身权益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以实际利益为重作出工程款数额的让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本案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改判观点: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一方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另一方应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上诉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音乐学院、原审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474号
法院认为
向阳公司是受沈阳音乐学院的委托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沈阳音乐学院是其大连校区建设工程的立项人和产权人,向阳公司与牡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亦是为了完成与沈阳音乐学院的联合办学项目,共同获取收益。现牡安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交付,并由音乐学院使用。故沈阳音乐学院作为该工程的立项人、产权人和受益者,应对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3. 改判观点:工程量增减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龙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西双版纳昊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334号
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工期,金城公司拖延一天龙升公司罚款2万元,金城公司提前一天龙升公司奖励1万元”,该约定足以说明“保证工期”对于龙升公司至关重要,而金城公司对此也显为明知。其次,合同履行中并未发生工程量大幅增加等可能需要延长工期的情况(“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工程造价”559万元对于整体工程而言并不大,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工程量大幅增加的认定有失偏颇)。第三,假设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亦不必然需要延长工期。大幅增加工程量,一般将大幅增加工程款,承包人的施工利润也随之增加,其可以通过加大人力、设备、材料投入而保证工期。第四,假设合同履行中出现承包人需要延长工期的事由,其亦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本案金城公司并未向龙升公司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基于以上分析,涉案工程的工期并未顺延,亦不应顺延。
二、借款合同纠纷
1. 改判观点: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承担审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其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对其债权的实现疏于管理,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放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索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李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2017)辽民终311号
法院认为
关于谷物公司、工商银行、辽宁储运公司承担责任份额问题。由于出质人谷物公司、质权人工商银行、质物监管人辽宁储运公司对涉案质权不能设立均存在过错,三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谷物公司是涉案质押物的出质人,同时也是本案的债务人,应对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工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承担审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其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对其债权的实现疏于管理,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放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辽宁储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查验、核对、清点质物的义务及报告义务,造成涉案质权因质物自始不存在而未设立,给工商银行造成的债权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承担责任份额为以不超过给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30%为宜。
2.改判观点:民间借贷纠纷的违约金并不是以损失大小为依据认定是否过高,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减的规定
案例索引
国城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辽民终349号
法院认为
《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有权按年息15%的标准向乙方要求支付原借款合同本金的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说明民间借贷纠纷的违约金并不是以损失大小为依据认定是否过高。《民间借贷规定》相对于《合同法》为特别规定,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违约金过高并予以调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协议书》约定的年利率为15%,未超过24%,因此,无论《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息”是否属于违约金,均应予以支持。长波物流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纠纷
1.改判观点: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代表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必然形成了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
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牟新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2017)辽民再419号
法院认为
“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代表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必然形成了劳动关系。判断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发包方业务的组成部分,发包方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李严根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牟新远受李严根雇佣从事电工工作,其与李严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由于牟新远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工作中实际受世纪机电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并由世纪机电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2.改判观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虽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但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案例索引
景丽荣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再审(2016)辽民再434号
法院认为
虽然苏家屯信用社主张景丽荣在“6.22”案件发生当天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给张树新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但景丽荣作为苏家屯信用社的普通员工无法预见到张树新等人会实施犯罪行为,景丽荣在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张树新等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发生“6.22”案件期间,该社的电脑系统存在漏洞,张树新等人的犯罪行为利用了电脑系统存在的漏洞。苏家屯信用社亦未能提供其它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景丽荣在苏家屯信用社工作期间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景丽荣工作中的前述不规范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