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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2023/2/19 21:28:03发布37次查看
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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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回答
农地圈
农地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总监04-29 12:02247赞踩
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它们的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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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投资官方
01-24 11:27556赞踩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的是很早以前的无限责任公司,但现在这样的公司在中国还没有,据我所知外国也不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公司,叫做两合公司,其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两合公司同时具备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同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两合公司的。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46评论
法律有话说
律师02-04 19:5628赞踩
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没有简称。
我国目前只有有限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我国没有无限公司。1评论
菜菜说法
01-24 22:1560赞踩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比较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
法定股东人数
有限公司 50人以下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2-200人(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
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缴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和非公开募集设立)方式
设立条件
有限公司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出资责任
有限公司 (1)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出资不实责任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创立大会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1)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登记;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东查阅权
有限公司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制
股份公司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实缴出资分红和增资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担保、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
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定期会议应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份公司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有限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限公司 15日前通知,但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股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
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表决权
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其他规定
有限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股份公司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
有限公司 3人至13人(依法不设董事会者可设执行董事,2个及以上国企主体设立的需有职工董事)
股份公司5人至19人(设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可委托出席(最多接受两名,独董委托独董)
有限公司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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