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合同法》和《保险法》来上找答案,《合同法》中提到保险是不受债务的影响;而从《保险法》看,人身保险金不属于债权。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目前市面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大多以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为主险,主要是属于人寿险的范畴。换句话说,只要是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都是可以避债。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财产险、健康保险以及生活中最常见的车险,则不具有避债功能的。换句话说如果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话,就无避税的可能性,因为钱到最后还是赔给他自己,依然属于他自己的资产,自然就不能避债了。
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保险首先不受债务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寿险保单进行追索。比如,王某因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但之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因人寿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债权人无权利强制要求投保人退保,以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也无权对保单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进行追索欠款。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保险赔款都不属于债权范围,在保险实务中,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权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保险赔款作为死者遗产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单将不能作为避债之用,会被视为偿债资金。
综上,梁涛主席最近演讲中提到的“保险在发达国家也常用来合法避税”的说法是比较准确的,而且也不仅仅在发达国家,在我国也是合法的,只不过目前的普及度还不是很高。保险在合理避税、避债方面确实具备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有避税的功能,而且保险最大的功能是经济补偿,分摊风险,这是保险的根本,也是我们选择保险最好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