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转让方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时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2、受让方是法人时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时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二)转让资产权属证明及资产清单;
(三)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转让企业的资产核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四)转让资产没有被查封、抵押担保等权利受限制的证明;
(五)资产转让合同文本;
(六)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以上为一般情况的告知,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材料,为提高您的办证效率,建议您提前与公证员联系。
联系电话:0543-8212220